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
(一)仲裁申請書,包括: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等。
2.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等有效信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人、聯系方式、注冊號等有效信息。
3.明確具體的仲裁請求。
4.事實與理由。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法定證明文件。
(三)被申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有效送達地址。
(四)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等委托代理手續。
(五)仲裁協議或者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
(六)申請仲裁所依據的證據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一)仲裁申請書,包括:
1.申請人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人、聯系方式、注冊號等有效信息。
2.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等有效信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人、聯系方式、注冊號等有效信息。
3.明確具體的仲裁請求。
4.事實與理由。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被申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有效送達地址。
(五)授權委托書等委托代理手續。
(六)仲裁協議或者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
(七)申請仲裁所依據的證據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提交材料的份數和要求
(一)當事人為兩方的,標的額80萬元以內需提交三份材料。
(二)當事人為兩方的,標的額80萬元以上需提交五份材料。
(三)當事人人數超過兩個的增加相應份數(每增加一人相應增加一份材料)。
(四)上述材料,除了證據外,立案時均需要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五)為方便當事人仲裁,提高仲裁效率,主動適應“互聯網+”對社會經濟生活的新要求,鄭州仲裁委員會鼓勵和倡導當事人減少提交書面材料份數的同時,提交相應的電子文檔材料,逐步實現“互聯網仲裁”。
四、委托代理的特別要求:
(一)委托他人代為仲裁,必須向仲裁機構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二)申請人是自然人,且不能親自到場申請立案的,應當說明不能到場的理由。
(三)委托非律師作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供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關系的證明。
(四)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仲裁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請求或者簽收調解書的,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