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受理糾紛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具體包括下列糾紛:
1. 合同法規定的有關合同引起的糾紛。
主要包括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技術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贈與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合同等引起的糾紛。
2. 其他民商事法律中規定的合同糾紛。
主要包括著作權合同糾紛與商標許可使用糾紛,委托創作、出版、專利使用許可、商標使用許可等合同糾紛;以及一些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主要為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糾紛和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3.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主要指因侵權產生的糾紛,包括海事侵權糾紛、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以及民法通則規定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
二、申請仲裁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仲裁協議;
(二) 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 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