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1995〕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仲裁費用是指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法依規向鄭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以下簡稱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以下簡稱處理費)。
第三條 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員辦案報酬、維持本委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處理費用于辦理案件支出。
第四條 受理費收取標準
爭議金額 | 費率 |
1、1000元以下的部分 | 按照100元交納 |
2、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照5%交納 |
3、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照4%交納 |
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照3%交納 |
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按照2%交納 |
6、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納 |
7、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照0.5%交納 |
第五條 爭議金額的確定
仲裁案件受理費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明顯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申請仲裁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由本委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先收取受理費數額。
第六條 處理費按照受理費的30%收取,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爭議金額在80萬元(含)以下的案件,雙方當事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加收3000元處理費。
選定外地仲裁員的,當事人應當另行交納該仲裁員因辦案而發生的處理費3000元。
當事人約定案件在外地開庭的,增加相應處理費。
當事人申請本委組成緊急仲裁庭的,需交納50000元處理費。
臨時仲裁的案件需保存案件材料的收取10000元處理費,本委每指定一次仲裁員收取5000元處理費。
第七條 仲裁請求為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撤銷合同、確認合同效力等無明確爭議金額的,以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標的額計算仲裁費。
仲裁請求為交付房屋或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按本委最低標準收取受理費,處理費按5000元收取。
仲裁請求為行為或連帶責任的,按本委最低標準收取受理費和處理費。
第八條 當事人自收到繳款通知書后,應在五日內按收費標準交費;逾期未交,視為自動撤回仲裁申請或放棄增加請求、反請求的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本委批準,可以緩交。
緩交的受理費不得超過應交受理費的70%,應在首次開庭前交齊。
處理費不實行緩交。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委申請減交仲裁費用:
(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戶”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等人員;
(二)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三)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
(四)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困難企業;
(五)對社會有影響的群體案件;
(六)本委認為其他可以減交的情形。
申請減交仲裁費用的當事人,應在申請立案當天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立案處對減交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初步意見報分管領導及辦公室領導審批后方可予以減交。
第十一條 仲裁費用的退回
(一)申請人在交納仲裁費用后3日內,撤回仲裁請求或者仲裁反請求的,退還受理費,處理費扣除2000元后剩余部分退還申請人;
(二)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撤回仲裁請求或者仲裁反請求的,退還受理費,處理費不予退還;
(三)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后,首次開庭前撤回仲裁請求或者仲裁反請求的,退還受理費的50%,處理費不予退還;
(四)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后撤回仲裁請求或者仲裁反請求的,受理費與處理費均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委下設的分會和其他分支機構的收費標準由本委辦公室依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本辦法適用于本委國際商事仲裁院)。
第十三條 仲裁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本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鄭州仲裁委員會交通事故賠償爭議仲裁案件收費辦法
為規范交通事故賠償爭議適用仲裁確認程序案件收費,根據《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規定如下:
一、交通事故賠償爭議適用仲裁確認程序審理的案件,僅收取案件受理費,免收案件處理費。
二、受理費按以下標準收?。?/span>
(一)1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00元交納;
(二)1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3%交納;
(三)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四)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五)1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三、具體收取辦法按照《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鄭州仲裁委員會網絡仲裁收費辦法
根據《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網絡仲裁案件收費辦法,規定如下:
一、網絡仲裁案件僅收取案件受理費,不收案件處理費。
二、受理費按以下標準收?。?/span>
(一)10000元以下,按照100元交納;
(二)10001元至30000元,按照300元交納;
(三)30001元至50000元,按照600元交納;
(四)50001元至100000元,按照1500元交納;
(五)100001元至200000元,按照2000元交納;
(六)200001元至500000元,按照3000元交納;
(七)500001元至1000000元,按照5000元交納;
(八)1000001元以上,按照0.5%交納。
三、網絡仲裁程序變更為非網絡仲裁程序的,按照《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有關規定補交仲裁費用。
四、網絡仲裁案件受理后,當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費用不予退回。
五、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