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仲裁委員會案件退費辦理告知事項
為方便案件當事人辦理退費事宜,當事人領取決定書辦理退費時,請出具如下材料:
1、決定書原件一份。
2、繳納仲裁費票據原件(白底紅字《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此票據留下原件辦理退費用于核實,待退費事項辦理完畢,原件退回原當事人 。
3、財務收據一份(公民個人的出具收條)。
公司或個人銀行賬戶戶名、開戶行和賬號。
4、案件退費一律采用市級財政國庫轉賬支付方式,收款人的名稱(名字)和決定書上退費當事人的名稱(名字)保持一致。
5、公司或個人的郵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6、退費當事人為公民個人的,需提供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
附:收據格式如下:
收 據
今收到鄭州仲裁委員會退回案件仲裁費*****元(大小寫并用)。
個人:簽名捺印
非個人:加蓋財務專用章
年 月 日
案件退費,可采用郵寄方式辦理。材料郵寄地址和聯系方式如下:
地址: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淮河東路53號,鄭州仲裁委員會706室。
聯系人:劉曉玉,聯系電話:0371—67187171,郵編:45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