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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請人鄭州祥和環境科技有限公司與你方合同糾紛仲裁案【(2020)鄭仲案字第0081號】,現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仲裁選定書和送達地址確認書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書、仲裁選定書的期限以及舉證期間為公告期滿后10日內,逾期視為放棄答辯、選定仲裁員和舉證等權利。領取組庭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的期限為提交仲裁選定書期限屆滿后10日內,逾期視為送達。并定于2020年7月20日15點在本委仲裁一廳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決。
鄭州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