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概念
1.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一種建立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的爭議解決方式。具體是指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他們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所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審理和裁決,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的爭議解決方法和制度。
2.發生經濟糾紛后,只能到法院打官司嗎?
解決經濟糾紛有多種途徑。雙方可以進行談判磋商,請第三方主持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到法院,由仲裁員或法官居中審理和裁判。當事人協商或第三方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約束力,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則可以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施行后,仲裁已成為訴訟以外公正、快捷解決民商事等經濟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
3.仲裁與訴訟有哪些異同?
仲裁與訴訟的最大區別就是,申請仲裁必須有仲裁協議,而法院是國家專門的審判機關,訴訟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同意接受為前提。仲裁的原則和審理程序與訴訟也不盡相同:訴訟一般要公開開庭審理,公開判決,而仲裁審理則以不公開進行為原則;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主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要求當事人實施訴訟行為,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的自主性很大,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有關仲裁程序,例如如何組成仲裁庭、是否采取公開或書面審理、是否在裁決書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等。
仲裁與訴訟也有相同之處。仲裁員與法官都以公正、權威的第三方身份,居中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審理和裁判。仲裁與訴訟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形式上也比較接近。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4.仲裁與仲裁程序外的調解有什么區別?
仲裁與調解都是以自愿為基礎的爭議解決方式,二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結果的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裁決具有法律強制性,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行。在我國,調解可分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臨時調解、機構調解、仲裁中調解、訴訟中調解等等。但是,除了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其他調解書一般來說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調解書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靠當事人自覺履行。此外,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促進當事人就爭議解決達成一致意見。調解協議必須經各方當事人同意,若任何一方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的任何時候,表示不再參加調解或者中止調解,調解員就不能強行繼續調解。而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員的主要作用是審理案件,并依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獨立公正作出裁決。裁決程序一旦開始,即使被申請人不參加裁決活動,仲裁庭仍然有權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審理,直至作出仲裁裁決。
5.仲裁有哪些特點和優勢?
(1)自愿性。仲裁最突出的特點是當事人的自愿。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由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2)專業性。仲裁機構一般都備有由各個領域的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專家辦案”因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3)靈活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仲裁中的許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有彈性;(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這樣有利于對商業機密的保護;(5)快捷性。仲裁程序時間一般比較短,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6)經濟性。主要表現在:仲裁實行一裁終局,使得仲裁費往往低于法院一審和上訴的訴訟費總和;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能使當事人之間減少激烈對抗,有助于自動履行;(7)獨立性。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系;(8)國際性。我國是1958年在紐約訂立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根據該公約,鄭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超過140多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而法院判決通常要根據有限的國家間雙邊條約或根據互惠原則在外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6.什么是仲裁的無級別管轄和無地域管轄?
仲裁法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的無級別管轄,是指各個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也不受爭議標的額大小及案件復雜程度和案件性質的限制。
仲裁的無地域管轄,是指當事人在選擇、約定仲裁機構時,不因當事人所在地、糾紛發生地而受到地域的限制。比如一方當事人住所地在上海,另一方當事人在廣州,甚至雙方均為外國當事人的,或者合同的履行地、簽訂地、標的物均不在鄭州,他們仍然可以選擇鄭州仲裁委員會解決糾紛。
二、鄭州仲裁、仲裁員
7.哪些地方可以設立仲裁機構?
根據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截至目前,我國仲裁委員會已經突破兩百家,專門處理民商事糾紛。鄭州仲裁委員會是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仲裁法和國務院文件組建的,鄭州市唯一的具有獨立裁決權的民商事仲裁機構。
8.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委員會)和鄭州仲裁委員會是一回事嗎?
不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主要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就勞動關系所發生的爭議,它包括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其他方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市、縣、區設立,實行地域管轄,申請仲裁無需仲裁協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人事爭議主要是指因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人事爭議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類似,都屬于行政仲裁。而根據仲裁法,鄭州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協議受理民商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案件也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實行一裁終局。
9.為什么選擇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鄭州仲裁委員會成立于1999年12月。為了適應社會對仲裁法律服務的需要,近年來仲裁委員會還先后成立了多個辦事處和行業中心。
鄭州仲裁委員會自成立以來,受案數量逐年增加。截至2009年初,已辦理了4100多件案件,涉案標的額近50億元人民幣。案件涉及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居間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合同、保險合同、保管合同、房地產開發、合伙合同、委托合同糾紛等。2008年度鄭州仲裁委受案數量在全國眾多仲裁機構中名列第十一位。
仲裁委員會現有329名仲裁員,全部是活躍于法律、經貿、科技、金融等領域的專家、教授、學者以及資深律師。他們業務精良、作風嚴謹、廉潔公正、勤勉高效。長期以來,他們遵循獨立、公正、高效、廉潔的原則,及時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解決了大量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博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和社會的好評。
10.仲裁案件由誰來審理?
仲裁案件有仲裁員審理。他們通常是兼職的,來自法律和經濟貿易等專業領域。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聘任,根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獨立地審理和裁決糾紛,中立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
11.要想擔任仲裁員,必須滿足什么樣的任職資格?
仲裁法第十三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在符合上述法定條件下,鄭州仲裁委員會專門制定了《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按照更為嚴格的標準聘任仲裁員,保障仲裁員的專業性、權威性。
12.仲裁員有聘任期嗎?
有。仲裁員聘期與仲裁委員會任期一致。委員會屆內聘任的仲裁員,其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當屆委員會屆滿之日止。委員會換屆后,由新一屆委員會重新聘任仲裁員。仲裁員可以連任。新一屆委員會將根據仲裁員在聘任期內履行職責情況、本人意愿及工作需要,決定是否繼續聘任。仲裁員未被續聘,其在聘任期內承辦的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繼續審理直至作出裁決。
三、仲裁范圍
13.仲裁能夠解決哪些糾紛?
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具體地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下列糾紛:
(一)合同法所規定的有關合同引起的糾紛。主要包括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技術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贈與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合同等引起的糾紛。
(二)其他民事、經濟立法中規定的合同糾紛。主要包括著作權合同糾紛與商標許可使用糾紛,委托創作、出版、專利使用許可、商標使用許可等合同糾紛;以及一些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主要為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三)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因侵權產生的糾紛,包括海事侵權糾紛、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產品質量侵權糾紛,以及民法通則規定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
14.哪些糾紛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能向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嗎?
仲裁法第三條規定兩類糾紛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故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二是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行政爭議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此外,仲裁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因此也不屬于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農業承包合同一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為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協議。對于這類合同糾紛的仲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及有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來規范。有關案件多由設在各級政府部門的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處理。
15.鄭州仲裁委員會能仲裁涉外合同糾紛嗎?
可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文件(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6]22號)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發[1997]4號),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仲裁法施行后重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作出的涉外仲裁裁決,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由于仲裁委員會對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費與國內仲裁案件采取同一標準,當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約定由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一旦發生糾紛后,往往能夠節省相當一筆仲裁費用。
16.金融糾紛能通過仲裁解決嗎?
金融糾紛一般是指金融機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所發生的因信用貨幣的融通而引起的糾紛。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引起的金融糾紛可以仲裁。
鄭州仲裁委員會主要仲裁下列金融業務糾紛案件:
(一)存款與貸款業務糾紛。即金融機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辦理存、貸款業務所發生的金融糾紛;
(二)結算業務糾紛。即金融機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銀行與銀行之間,因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信用證等結算業務所發生的金融糾紛;
(三)不良資產處置糾紛。即金融機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因辦理不良貸款重組、以物抵債、債權轉讓、資產評估、資產拍賣、債轉股、抵債資產租賃、呆壞賬核銷等處置業務所發生的金融糾紛;
(四)逃廢金融債權糾紛。即金融機構在聯合制裁逃廢金融債權中,被制裁企業與債權金融機構簽訂寬讓協議但未履行所發生的金融糾紛;
(五)同業拆借糾紛。即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因辦理資金拆借業務所發生的金融糾紛。
17.以仲裁方式解決銀行業中的借款合同糾紛,有哪些好處?
一、快速結案,省時省錢。鄭州仲裁委員會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將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兩個月內結案。對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也將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四個月內結案。雙方如果共同放棄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還可以在更短的時間作出裁決。此外,借款合同糾紛的仲裁費一般要比其他仲裁案件的仲裁費更為低廉。因此,對于重視資金效益的銀行業來講,通過仲裁方式快速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無疑是加速資金流轉的理想選擇。
二、一裁終局,強制執行。鄭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案件實行一裁終局,沒有二審或者再審,可以讓當事人免受訟累,減少風險管理方面的支出。
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執行。
三、專家辦案,優質服務。鄭州仲裁員委員會選聘的仲裁員中,不少是來自銀行系統、法律研究和實踐部門的專家,對金融案件的處理具有豐富的經驗。他們為人公道正派、廉潔自律,能為當事人公正地仲裁有關金融糾紛。鄭州仲裁委員會已經實現辦公現代化,能為當事人提供遠程網絡支持,開庭地點也可以協商確定,這樣就方便了當事人就近解決金融糾紛。
四、氣氛和諧,保持合作。仲裁案件審理氣氛寬松,當事人可以充分陳述自己的主張,這樣能夠減緩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情緒,促進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和解。打官司而不傷和氣,有利于銀行與大企業間今后繼續開展合作。
五、尊重意愿,程序靈活。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有權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仲裁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還可以自主協商安排程序事項,如銀行和借款人可以自主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自主決定申請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等等。
六、保守秘密,維護信譽。仲裁案件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借款合同糾紛的仲裁結果,無論輸贏都不公開。這樣既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經營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譽,還有利于雙方達成還款寬讓協議,繼續保持友好合作關系。
18.如何讓銀行與借款人的還款協議變得可強制執行?
銀行與借款人經常會在借款合同到期后達成還款協議,促使借款人能歸還貸款。但在實踐中,借款人依然會一拖再拖,有時甚至有還貸能力也不履行有關寬讓協議。為督促借款人歸還貨款,銀行一方可以在簽訂還款寬讓協議時,通過仲裁委員會將該協議轉化為仲裁裁決書或者仲裁調解書,從而將協議變成可強制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
19.通過申請仲裁,可以中斷仲裁(訴訟)時效嗎?
根據仲裁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章專門規定了訴訟時效,其中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根據仲裁協議在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憑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可以主張仲裁(訴訟)時效中斷。此時,當事人可以選擇繼續仲裁程序或撤回仲裁申請。在仲裁庭組成前撤回仲裁申請的,鄭州仲裁委員會將退還全部受理費,但處理費不予退還。
四、仲裁協議
20.如何訂立仲裁協議?
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1.鄭州仲裁委員會推薦的示范仲裁條款是什么?
鄭州仲裁委員會向當事人推薦下列合同爭議解決的示范仲裁條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鄭州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span>
22.訂立仲裁協議應采取什么形式?
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陬^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會導致該協議無效。
強調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主要是為了確認當事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意愿。一旦當事人就所發生的爭議以何種方式解決發生沖突時,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便于當事人確認仲裁協議的存在。
23.仲裁協議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總體上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效力:
(一)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其一,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只能將該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從而喪失了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其二,當事人必須依仲裁協議所確定的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等內容進行仲裁,不得隨意更改。其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變更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協議,當事人應履行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的裁決。
(二)對仲裁機構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庭或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受理案件的依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機構無權受理。同時,仲裁庭和仲裁機構的管轄權受到仲裁協議的限制,他們只能依照仲裁協議約定的方式對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進行仲裁,對仲裁協議約定以外的爭議無權仲裁。
(三)對法院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協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也是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根據。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也是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前提。
24.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發生經濟糾紛后可以申請仲裁嗎?
申請仲裁須有仲裁協議。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發生糾紛后當事人又想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達成補充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
25.合同中籠統約定“有合同糾紛到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可申請仲裁哪些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7號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可以申請仲裁。
26.合同約定“有糾紛到鄭州仲裁委員會或洛陽仲裁委員會仲裁”,應到哪里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7號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了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重新達成一個關于確定到其中一個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如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因此,考慮到發生糾紛后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比較困難,雙方在訂立仲裁協議時就應當明確一個仲裁委員會。否則,當事人可能很難實現仲裁的意愿
27.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產生爭議,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嗎?
可以。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所以,合同即便終止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仍然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28.哪些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
(二)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四)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
(五)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對此達不成補充仲裁協議的。
29.如果一方申請仲裁,另一方對仲裁協議有異議,應該在什么時間提出?
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根據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沒有在首次開庭前提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7號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30.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7號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31.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沒有對仲裁協議效力提出異議,有何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7號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仲裁申請
32.申請仲裁,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33.申請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根據仲裁法和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申請仲裁時需要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申請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例如自然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證據材料等。適用簡易程序的,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三份;適用普通程序的,為一式五份;如果對方當事人超過兩人的,増加相應份數。
34.如何書寫仲裁申請書?
根據仲裁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此外,根據仲裁規則,當事人還應當寫明有關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以及其他快捷聯系方式,便于仲裁機構與當事人及時取得聯系。通常,還要寫明提交仲裁機構的名稱、提交日期,并簽名和蓋章。
鄭州仲裁委員會在其網站上提供有仲裁申請書的范本,方便申請人下載使用。
35.如何書寫仲裁答辯書?
根據仲裁規則規定,被申請人在書寫答辯書時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本人的姓名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以及其他快捷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傳真以及其他快捷聯系方式。
(二)答辯要點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并附清單,證人姓名、住所。
36.如何提出仲裁反請求?
為了抵銷或吞并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被申請人也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反請求。提交反請求具體應當參照提交仲裁申請的有關規定。
應當注意的是,提交反請求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不予受理,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37.如何變更仲裁請求?
在仲裁過程中,不僅申請人可以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也可以變更反請求。根據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的,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不予受理,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38.當事人能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嗎?
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載明具體委托事項和權限。外國律師也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參加仲裁活動
39.申請仲裁時能同時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嗎?有哪些程序規定?
可以。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或之后,根據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的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財產或證據所在地,或被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辦理。
40.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時有什么規定?
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仲裁程序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開始。
六、仲裁組庭
41.當事人怎樣選定仲裁員?
當事人可以選擇自己信任的專家、學者擔任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并裁決糾紛,這是仲裁的一大特色。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設首席仲裁員。根據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或者在仲裁協議確定的期間內,分別在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托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而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委員會主任指定。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上述規定的期間內,在仲裁員名冊中,各自推薦一至三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人選;推薦名單中有一名相同的,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委員會主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其中確定一名首席仲裁員;推薦名單中沒有相同人選的,由委員會主任在當事人推薦名單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規定選定仲裁員和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一方為二人以上的,應當共同協商選定或者共同委托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未能自最后一名當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就選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員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委員會主任指定。
42.當事人選的仲裁員與其有親屬關系,如何辦理?
仲裁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仲裁員是本案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必須回避。仲裁員沒有自行回避的,當事人說明理由后,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是指當事人或者代理人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配偶和兄弟姐妹。如果存在近親屬以外的親屬關系,仲裁員決定接受選定或者指定的,則應當書面披露,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員的披露信息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就是否申請回避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認為這種親屬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最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仲裁員是否回避。
43.仲裁員是一方當事人的法律顧問,還能參加案件審理嗎?
根據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規定,仲裁員與當事人、代理人有顧問關系的,應當主動請求回避。
44.仲裁員接受了當事人的吃請或送禮,還能參加審理案件嗎?
仲裁員的廉潔是仲裁公正的保證。仲裁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明確規定,仲裁員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情節嚴重的,根據仲裁法第三十八條以及仲裁員守則、仲裁員紀律處分辦法規定,仲裁員將被除名。仲裁員被決定回避或被除名,需要更換仲裁員,重新組成仲裁庭。
45.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出現死亡、除名或身體狀況欠佳不能繼續審理案件,可以更換仲裁員嗎?
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出現死亡、除名或身體狀況欠佳不能繼續審理案件時,應當更換仲裁員。根據仲裁規則,被更換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選定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重新選定。由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仲裁庭重新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將組庭情況再次書面通知當事人。
重新組成仲裁庭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46.回避申請應如何提出?如何確認?
根據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回避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載明理由。對仲裁員的回避申請,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當事人以仲裁員披露事項為由申請仲裁員回避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披露信息之日起5日內就是否申請回避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在期限內沒有申請回避的,此后不得再以仲裁員曾經披露的事項為由申請回避。
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請回避的仲裁員獲知后主動退出的,該仲裁員不再參加案件審理。其他情形下,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在作出回避決定前,有關仲裁員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七、仲裁審理
47.仲裁有哪幾種審理形式?
仲裁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審理形式。多數仲裁案件采用開庭審理的形式。根據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這種當事人協議不開庭審理方式,也稱書面審理。
48.仲裁有二審、再審程序嗎?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沒有二審和再審程序。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9.仲裁庭審理案件,媒體能進行報道嗎?
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這也是為什么仲裁案件的審理很少向媒體公開的原因。仲裁審理對外界保密對當事人有很多好處,最主要的是能夠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經營秘密。如果當事人協議仲裁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0.當事人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證據?
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普通程序中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內,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的,舉證期間增加10日。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舉證期間。
當事人在舉證期間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5日前向仲裁庭書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如果仲裁庭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補充提供證據。
當事人向仲裁庭提交證據時還應當注意,要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編號,簡要寫明證據來源、內容和證明對象,并注明提交日期。提交的外文證據材料和書面文件,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51.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庭調取證據?
根據仲裁規則第三十七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庭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仲裁庭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52.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質量或工程造價有爭議,能申請鑒定部門鑒定嗎?
可以。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質量或工程造價有爭議,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鑒定申請。經仲裁庭同意,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間內共同選定鑒定機構。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仲裁庭指定鑒定機構。
53.仲裁開庭以后,當事人還能補交證據材料嗎?
依據仲裁規則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條,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開庭審理結束后的一定期間內補充提供證據;對當事人應仲裁庭要求庭后補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庭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提交書面質證意見。
54.當事人不到庭如何辦理?
根據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書面通知,申請仲裁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55.仲裁過程中當事人能和解、調解嗎?
能。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在仲裁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調解與和解不同,它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解決爭議的活動。
56.當事人雙方庭外協商和解了,能撤案嗎?
能。根據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仲裁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根據仲裁規則,當事人在組成仲裁庭前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的,仲裁委員會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撤回的,酌情退回部分預收的案件受理費;首次開庭后撤回的,不退費。
57.仲裁能合并審理嗎?
能。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案件(比如多個購房人與房地產商發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和相應的擔保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征得當事人同意的,予以合并審理。
但是,仲裁庭組成人員不同的案件,不采取合并審理。
58.什么情況下,中止仲裁?
根據仲裁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作出決定,中止仲裁: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人民法院通知中止仲裁程序的。
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
59.什么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
根據仲裁規則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凡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適用簡易程序。爭議金額超過50萬元,雙方當事人約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適用簡易程序。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以及其他有關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60.鄭州仲裁委員會是否辦理涉外仲裁案件,適用哪國法律?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對爭議作出裁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適用的法律系指實體法,而非法律沖突法。當事人未選擇的,仲裁庭應當適用與爭議事項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在任何情況下,仲裁庭均應當根據有效的合同條款并考慮有關商事慣例作出裁決。
八、仲裁裁決
61.仲裁裁決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裁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決;對于國際商事仲裁案件,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裁決;但上述期間不包括鑒定期間、公告期間和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期間以及共同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間。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仲裁庭提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予以適當延長裁決書制作期間。
62.發現裁決書中出現文字、計算錯誤,怎么辦?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仲裁庭應當補正。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也有權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仲裁庭補正。
63.什么情況下可以重新仲裁?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有關撤銷鄭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會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7號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一)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二)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4.對重新仲裁裁決不服怎么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7號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重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65.仲裁裁決作出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怎么辦?
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和調解書與法院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九、仲裁費用
66.向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交納哪些費用,收費依據是什么?
根據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繳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鄭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收費標準由河南省物價局和鄭州市物價局核發第46016號收費許可證批準確定。具體案件的收費標準,當事人可到仲裁委員會立案處或www.china-aoli.com網站查詢。
67.當事人如何負擔仲裁費用?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承擔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比例。
68.鄭州仲裁委員會有哪些關于退費的規定?
根據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鄭裁委[2008]9號)第十條規定,仲裁費用的退回,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撤回仲裁請求或者仲裁反請求的,應當足額退還其預繳的受理費,處理費不予退還。
(二)當事人在仲裁庭組成后,首次開庭前撤回仲裁請求或者仲裁反請求的,應當酌情退還部分受理費,但退費金額不得超過受理費的30%,處理費不予退還。
(三)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后撤回仲裁請求或者仲裁反請求的,受理費和處理費均不予退還。
69.鄭州仲裁委員會有減交、緩交、免交仲裁費的規定嗎?
有。根據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鄭裁委[2008]9號)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預繳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緩繳部分受理費的書面申請。經準許,可以緩繳。緩繳的受理費不得超過應繳費的70%。緩繳部分應當在首次開庭前繳齊。處理費不實行緩繳。
該辦法第九條規定,對城鄉低保戶等生活特別困難的人申請減繳仲裁費用的,本委根據實際情況可酌情予以減繳或免繳。
十、申請撤銷
70.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當事人還有法律救濟途徑嗎?
有。仲裁雖然實行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申請人還可以向案件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71.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撤銷仲裁裁決是司法監督仲裁的一種主要方式,目的是糾正已經生效但確有錯誤的裁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除非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撤銷仲裁裁決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撤銷仲裁裁決。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國內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2.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規定中的“違反法定程序”,指的什么情形?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一般是指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仲裁法規定的仲裁程序和違反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的情形。
7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有法定期限嗎?
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撤銷裁決申請。超過這個期限,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
74.法院審理撤銷裁決申請的期限是多長?
仲裁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75.當事人如何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詢問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40號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對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實行報告制度,即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仲裁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76.一方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另一方申請執行同一裁決的,如何辦理?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十一、仲裁執行
77.當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期間從裁決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裁決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裁決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5號司法解釋,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一)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二)仲裁裁決書副本;
(三)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五)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托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78.執行涉外仲裁裁決有哪些特別規定?
當事人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應注意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有關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一般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我國領域內,當事人應當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5]18號司法解釋,凡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若有關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執行的情形,在裁定不予執行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不予執行,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不予執行。
79.當事人應當向哪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80.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國內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總的來講,按目前法律規定,有關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情形主要為程序審查,而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情形還包括了實體審查。此外,人民法院認定執行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81.仲裁調解書和依據當事人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能申請不予執行嗎?
不能。仲裁調解書是根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作出的,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沒有法律依據,且有悖于誠信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7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對于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2.仲裁裁決被撤銷或不予執行后,當事人還能申請仲裁嗎?
根據仲裁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